——電商系列之二
根據消費者協會公布的《2021“雙11”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》,雙十一期間不少商家存在虛假發貨的情況,其中有消費者投訴歐萊雅在顯示發貨后10天,物流信息仍未變動,薇諾娜直播間聲稱沒貨。商家未能按照約定時間發貨或虛假發貨,作為消費者,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,是否有權主張三倍賠償?
案情介紹:
賈某在亞馬遜卓越有限公司運營的亞馬遜中國網站(amazon.cn)(以下簡稱“亞馬遜”)上購買沙發一套,共支付貨款3949元,支付方為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世紀卓越”)。亞馬遜隨即向賈某發送電子郵件,聲稱會盡快發貨。后遲遲未發貨,賈某聯系客服得知,雖然商品是亞馬遜自營商品,但發貨由供應商安排,先供應商無法聯系,故亞馬遜未能發貨。
賈某隨后在全國12315平臺上投訴亞馬遜,亞馬遜公司回復針對無貨未發貨的問題,可提供15元促銷補償,希望消費者諒解,賈某未同意,起訴至法院,要求亞馬遜承擔三倍賠償責任。
另查明,根據亞馬遜公布的“使用條件”,網站商品和信息由世紀卓越公司提供。
法院判決:
一審法院判決如下:
1、賈某和世紀卓越成立買賣合同關系。根據網站公布的使用條件可知,商品銷售和服務由卓越公司提供。賈某按照約定支付貨款,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。
2、賈某主張三倍賠償依據不足。世紀卓越未能發貨是因為貨物不足問題,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紀卓越公司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在頁面宣傳、商品介紹等方面存在欺詐行為,誤導賈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。因此,其行為構成違約而不構成欺詐,賈某主張三倍賠償請求依據不足。
3、亞馬遜不應承擔連帶責任。網絡平臺在以下條件下承擔責任:一是無法提供商家信息,二是在得知商家有侵犯消費者權益后,未采取有效措施。本案中亞馬遜行為不具有過錯,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。
綜上,一審法院判決世紀卓越退還賈某貨款,駁回三倍賠償請求。
賈某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
二審法院判決如下:
關于世紀卓越應否承擔三倍賠償的問題。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商家存在欺詐行為的,消費者有權主張三倍賠償。所謂欺詐,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,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,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,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。本案中,世紀卓越未發貨的行為屬于合同成立有效后的合同履行問題,世紀卓越收到賈某支付的貨款后未發貨,構成違約,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世紀卓越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在頁面宣傳、商品介紹等方面存在欺詐行為,誤導賈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,因此不構成欺詐,不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。
最終,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律師說法:
1、經對多份判決書進行分析,目前通說認為:欺詐主要是指在訂立合同中,商家存在夸大宣傳、以次充好等行為,誘導消費者訂立買賣合同,即主要約束的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問題;至于虛假發貨問題,則屬于合同履行問題,消費者可主張違約責任,如未發貨的,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,而無權主張三倍賠償責任。
2、除向12315網站投訴外,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平臺投訴。以天貓為例,48小時之內不發貨,消費者可獲自動賠付,按照商品的實際成交金額的5%賠付,最低5元,最多不超過50元;快遞單號24小時之內未更新物流信息,直接判定虛假發貨。如果遇到買家投訴,直接扣支付金額的30%,這些處罰被執行后,又超過72小時沒有發貨,將再扣30%,單筆最高5元,最多500元。因此,消費者可先向平臺投訴,由平臺處理,處理不成的再通過其他途徑維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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